各有关申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静安品牌战略,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上海名牌产品及服务,根据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关于二OO七年度上海名牌推荐申报及初审工作的通知》(沪名办[2007]08号)精神,我局决定在本区范围内开展二OO七年度上海名牌推荐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结合本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两个优先”产业发展方向,把握新方向,突出新领域,推荐新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上海名牌推荐活动,即坚持“把握方向、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好中选优”的名牌推荐原则。
二、申报对象:
注册在静安区的列入申报范围的生产企业及商业服务企业。
三、申报类别及推荐范围:
2006年上海名牌推荐将按照产品和服务两类进行。
(一)上海名牌产品类推荐范围:
凡企业以产品形式申请上海名牌的,属于上海名牌产品类申报。
(二)上海名牌服务类推荐范围:
1、商业零售服务业;
2、客运出租服务业;
3、现代信息服务业;
4、旅行宾馆服务业;
5、现代物流服务业;
6、餐饮经营服务业;
7、汽车销售服务业;
8、汽车维修服务业;
9、家居装饰服务业;
10、其它现代服务业。
(三)上海名牌区域类推荐试点范围:
根据本市“四个中心”建设需要,依托各区域优势,以上海城市功能标志为对象,按照“典型引路、分步推进”的原则,试点推出能“凸现上海现代城市功能特点,积极发挥名牌集聚效应”的上海名牌区域。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其申报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中有关基本要求,同时符合上海经济社会总体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发展方向,其产品或服务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备下列必备条件:
1、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应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其总体营销情况和经营状况良好,即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五项必备条件(数据可包含品牌相关企业):
(1)不低于:即产品类申报企业2006年的总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特色优质农产品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服务类申报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0.5亿元。
(2)不下降:即申报企业2006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度相比原则上不下降。
(3)不亏损:即申报企业2006年的主要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主营业务原则上不亏损。
(4)不少于:即申报产品2006年度销售收入占申报企业2006年总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少于20%(单项品种的申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除外);申报服务项目的业务收入原则上不少于申报企业总业务收入的30%。
(5)不落后:即申报产品或服务的综合情况优于原推荐名牌产品或服务,如在上海名牌产品推荐目录中已有同类产品的,申报企业2006年的总销售收入、技术能级水平、产品2006年度销售收入、产品质量水平等相关指标原则上都不落后于同类产品。
2、为加快上海名牌产品的结构调整,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优先”产业发展方针,今年上海名牌推荐重点将在能充分体现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政策、产业和科技方向的行业、装备、产品或服务范围。具体将着重如下六个方面:
(1)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能促进科技进步,并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2)在促进我国装备工业升级换代和先进制造业发展中,能代表先进制造业或装备业的成套装备类产品、机电产品和出口产品、替代进口产品。
(3)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能体现当代农业水平、较具上海特色以及健康安全放心的优质农副产品。
(4)在促进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节能环保推广应用等方面中,具有发展前景的节材、节水、节能、环保等产品。
(5)在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博会等活动中,被主办单位选用或与场馆建设相关的重点产品。
(6)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创建服务品牌中,能体现现代服务水平和行业风范的领头羊服务品牌和企业。
(7)结合各区县的功能定位,能充分体现和提升上海城市功能,较具时代特征和上海特点以及依托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现代服务业品牌集聚区域。
(8)目前上海名牌产品推荐目录中尚缺门类的、且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较具特色和发展前景的产品。
3、申报企业若达不到上述五项必备条件,但其申报产品在全国或本市行业中享有盛名,其申报产品综合市场占有率明显处于行业前位的(即其产品综合市场占有率处于全国同行前三位或本市同行首位,须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部门出具证明),且符合今年名牌推荐重点范围,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申报部门予以特别推荐,但需由申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名牌办提出特别推荐申请,经市名牌办审定核实后,可按照“先申报后审核”程序先行申报。
(1)申报企业2006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下降但属于行业整体性下降,并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出具证明的。
(2)申报企业2006年亏损但属国家政策性亏损,并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出具证明的。
(3)申报服务项目的业务收入少于申报企业总业务收入30%,但属于特色经营服务的。
(4)申报品牌属于“中华老字号”(商务部认定的)或商标注册时间满二十年的。
(5)为鼓励支持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优质农产品地区的品牌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地理标志的优质农产品的集聚效应,做大做强农产品品牌,今年对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优质农产品地区的相关企业,可按照“品牌联合、统一管理、企业自愿、行业认可”的原则,进行品牌联合申报,但联合申报品牌数不得超过3个,联合企业总体经营规模不得少于1.5亿。
五、填报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照《2007年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的证实材料及装订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各申报企业必须在9月2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局。同时,请准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以备正式申报用。(《申请表》可从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页ja.shzj.gov.cn“重要公告”栏中下载)。
六、联系方式:
地址:胶州路699号恒森广场B幢703室 邮编:200040
电话:62184314、62184402-17 传真:62177513
工作联络、协调:楚 辞、徐 亮(质量监督管理科)
附件:1、二00七年度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2、2007年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的证实材料及装订要求
3、2007年上海名牌产品行业类别划分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质量技监上海名牌 申报 通知
抄送:市局名牌办,市局质管处,区经委,区商业联合会,区工商联,区现代办。
上海市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办 2007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