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项目名称: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二、申请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申请条件
(一)压力管道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压力管道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压力管道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压力管道使用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跨省长输管道使用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跨区县长输管道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其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登记程序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压力管道使用者填写压力管道登记表、登记卡(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二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压力管道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4.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记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的使用登记程序见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期限
(一)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场审核,
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变更、报废
(一)压力管道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压力管道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八、收费依据
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