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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发布时间:2008-01-29 10:34:49访问次数: 字体:【

  一、总项目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分项目名称: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二)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三)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实施机关: 申请单位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五、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单位向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考核

  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2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合法证明的修理地址现场,进行修理条件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审核发证

  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单位或个人(含生产地址异地)合法证明及复印件;

  (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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