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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文件编号: 1
产生日期: 2009-05-18
发布机构: 静安质监

  (一)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

  2、承担上海市和静安区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并通过评估的单位;

  3、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

  4、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的单位。

  (二)所需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质量技监部门的相关文件、证明文件、采标标志证书、标准文本及其他相关证明;

  4、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奖励标准

  1、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获得采标标志证书的,奖励2万元。

  2、被上海市确定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为标准化示范区域且通过评估的,对其主管部门奖励20万元。被确定为区示范单位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区级评估的,奖励5万元;通过市、国家级评估的,奖励10万元。

  3、对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参与的单位,按奖励标准20%执行。

  4、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的,根据奖励等次分别给予1-2万元奖励。

  5、在节能、环保、服务、质量安全等方面,制订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且执行标准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奖励5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10月集中受理。

  (六)受理部门

  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胶州路699号B座7楼      邮编:200040

  电话:62177513、62184402*11/16

  本办法由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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